一、适用范围
国际学生校外教学实习活动,是指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不获取任何劳动报酬(车贴、餐贴除外)的校外实习活动。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校外教学实习的国际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习的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并持有有效的学习类居留证件;
2.实习内容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相关;
3.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开展校外教学实习活动;
4.已购买能够覆盖实习期间意外伤害或相关责任风险的有效保险。
三、办理流程
1.院系审核: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校外实习加注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院系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学校审批:学生将经院系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及实习单位出具的接收实习证明提交至留学生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由留学生办公室出具《校外实习同意函》。
3.办理加注手续:学生持相关材料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校外实习加注手续。
四、注意事项
1.校外实习加注可与外国人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业务一并办理,学生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国际学生应在完成校外实习加注手续,并取得已加注的学习类居留证件后方可开展校外实习活动;
3.实习期间,如实习单位、实习期限或实习内容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实习,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院系和留学生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未经学校批准或未依法办理校外实习加注手续,擅自参加校外实习活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五、《同意接收外国留学生实习证明》填写要求
学生申请校外实习加注时,须提交由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外国留学生实习证明》。该证明须严格按照规定模板填写,模板中的单位名称、学生姓名、护照号码、实习起止时间、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单位盖章及落款日期等信息均须准确、完整。
1.证明模板不得擅自修改 《同意接收外国留学生实习证明》必须使用学校规定模板。模板中所有下划线处均须完整填写。 除在下划线处填写相应内容外,不得删除、增加或修改模板中的任何文字、格式或表述。擅自改动模板内容的,公安机关将无法受理。
2.单位名称须完全一致 证明中涉及实习单位名称的地方,必须保持完全一致,包括: “兹有我__________公司”处填写的单位名称; 落款处“(单位名称)”填写的单位名称; 实习单位所盖公章上的单位名称。 以上三处单位名称必须一字不差,不得使用简称、别称或不同表述。
3.学生姓名须按护照信息填写 证明中“______先生/女士”处,应按照学生护照首页上的姓名完整填写。 姓名的字母、顺序、空格等须与护照首页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遗漏、缩写或自行调整。
4.实习内容不得出现“工作”字样 证明中“具体实习内容如下”后填写的内容,应写明学生在实习期间参与的具体实习事项。 实习内容中不得出现“工作”二字。若出现“工作”字样,公安机关将无法受理。
5.实习起止时间须符合办理要求 证明中“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公司实习”处,应准确填写实习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实习开始日期应为学生到留学生办公室正式提交申请日期起,向后顺延15天后的日期。 毕业生的实习结束日期不得晚于学习结束日期前45天。所有学生的实习结束日期均不得超过本人签证有效期。
6.盖章须使用公司公章 证明落款处“______(单位名称)”应加盖实习单位公司公章。 不得使用合同章、人事部门章、财务章或其他部门印章。
7.落款日期不得晚于正式申请日期 证明右下角落款日期不得晚于学生到留学生办公室正式提交申请的日期。 “正式提交申请日期”是指学生已将全部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并到留学生办公室提交申请的当天。材料不齐全的,不视为正式提交申请。
8.申请时间不得过早 学生到留学生办公室提交申请的日期,不得早于实习开始日期前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