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在本办法允许范围内,利用课余时间,依法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国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许可准入机制和进出有序、动态监管的管理措施,国际学生和校内相关部门须接受学校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接受北京外国语大学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具体活动由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办公室统筹管理。
第七条 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审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申请核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请审批等相关工作。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确定本单位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提供报酬与岗位评价等相关工作。财务处负责执行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在读期间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已在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
(四)按要求完成注册,学业进展正常,出勤率及学习成绩须为良好及以上。
(五)具备覆盖勤工助学活动的保险。
第九条 校外助学岗位原则上与国际学生学业相关联。学校不安排或授权国际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
第十条 国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须避免占用正常学习时间,地域范围仅限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酬金标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避免占用学生正常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北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北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协议中写明酬金数额。
第五章 申请流程与核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审批同意。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接受国际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留学生办公室报备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国际学生须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聘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语言为中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注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具体联系人等基本信息,规定雇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保险责任,明确勤工助学内容、地点、时长、酬金数额和意外伤害事故及劳动纠纷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学习类居留证件加注申请流程:
(一)国际学生向所在学院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原件供核验,提交协议副本、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和校外勤工助学个人承诺书、能够覆盖勤工助学活动的保险证明材料等,学生须对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性负责。
(二)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核对无误后方可在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签字盖章。
(三)国际学生将用人单位及学院出具的上述材料提交至留学生办公室进行复审,对于符合要求的学生,留学生办公室出具勤工助学同意函并指导学生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如中途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如提前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于十日内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留学生办公室指导学生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持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件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教育、检查和跟踪管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从事勤工助学的国际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学生在岗表现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到岗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适时向留学生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变更居留身份,有效居留证件到期或被注销、宣布作废的。
(五)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及勤工助学活动信息的。
(六)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超出岗位范围或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学校依据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的事故及纠纷处理:
(一)国际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发生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留学生办公室报告。
(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劳动纠纷,各方应按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外文版本仅为帮助理解办法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以变化后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