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1-01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91231日第3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2017年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内容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报考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本校)研究生专业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需经学生本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及本校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报名资料,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留学生办公室正式批准录取,方可获得本校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的国际学生须由本人持本校出具的录取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者,须事先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推迟入学。申请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招生规定;

(二)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等文件是否符合招生规定;

(三)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人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取消新生入学资格或已获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未达到办理来华签证或居留许可的体检要求,不符合我校体检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已获学籍。

第四条 学生按学期注册。注册时须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因故无法按期返校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须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完成全部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方可获得学习资格。学院负责查验学生证注册章。逾期两周未完成注册者,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未注册期间所上课程不予记载成绩及学分。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请假须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请假单》,病假须提供就医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相关事由证明。

需出境者,凭请假单于离境前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入境返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自然日)及以上者,应向所在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申请休学,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记录本学院学生考勤、出具考勤报告,将考勤情况异常者及时通报留学生办公室。

第九条 一门课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 一学期内根据累积旷课时数,视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累积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49学时或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选课与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应尽快了解所学专业学分和相关课程要求,按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与中国学生同班上课者,毕业学分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原则上不减免学分。

第十二条 部分课程修读办法:

(一)汉语类、中国概况类课程为必修课程;

(二)政治理论类为哲学、政治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未作必修要求的专业,学生可选修学校开设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补齐所缺学分。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者,须在开学一个月之内由学生本人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协商同意后,报留学生办公室及研究生院共同审批。原学分由转入学院认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考虑调换专业:

(一)毕业前一年;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

第五章 休学及复学

第十五条 休学与复学均须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一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七条 复学者最迟应在开学前四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因健康原因休学者,休学期满如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者,可申请复学。申请时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未康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者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九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本人不提交退学申请的情况,由学生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供事实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留学生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无异议后批准执行,并将退学名单通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91231日第3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研究生留学生,由留学生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外文版本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