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BGS以下简称“奖学金”)根据北京市教育大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而设立。
第二条奖学金范围是向拟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或已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学费资助。
第三条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依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及实施办法。
第二章项目组织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按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处留学生办公室主任担任,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五条项目常设办事机构为留学生办公室,统筹负责奖学金项目申请和执行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 学校向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和当年秋季入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的申请报告。
每年5月底 上报《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任务书》,由北京市教委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教委委员会部门预算,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每年10月中旬 学校对外发布次年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办法。
规定时间内接受学生申请。
留学生办公室和相关院系招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查学生资料,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获奖人选和资助额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向获奖学生送达评审通知,指导学生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第四章奖学金经费管理
第七条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项目经费由我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奖学金资助对象、期限及额度
第九条奖学金资助对象及期限:
攻读学位的优秀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
普通进修生、语言生,不超过1学年;
高级进修生,不超过1学年;
校际交流生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不超过1学年。
第十条奖学金资助额度参考北京外国语大学当年公布的各类专业学费标准。
第六章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满足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章程和专业招生简章中对于申请人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持有效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身心健康,达到办理来华签证或居留许可的体检要求,符合报考我校专业的体检要求,能够保证在华期间正常学习、生活;
无违纪、无治安处罚、无犯罪行为和记录;
对华友好,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
满足所申请专业入学要求;
校际交流生满足项目协议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
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须高中毕业,年龄原则不超过30周岁;攻读硕士学位的,须本科毕业,年龄原则不超过35周岁;攻读博士学位的,须硕士毕业,年龄原则不超过40周岁;
申请进修有关专业者,应为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或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50周岁;申请学习语言的长期生,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七章奖学金申请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途径
可通过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咨询。
可直接向我校提出申请,在报名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申请材料扫描件。
第十四条申请时间
所有申请材料须在每学期外国留学生招生截止前20天提交到我校留学生办公室招生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专业
申请专业为我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学习的相关专业,以北京外国语大学当年对外发布的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新生
(一)《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本人护照(本人照片页);
(三)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四)攻读学位或从事研修申请者应提供学习计划(不少于400字)或研究计划(不少于800字);
(五)《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在校生
(一)《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习成绩单(含出勤);
(三)院系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书写语言为中文或英文,申请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获得奖学金资助资格不代表取得入学资格,获得奖学金资助资格后须登录我校在线申请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最终以通过我校审核、收到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十九条申请人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奖励资助的,不再享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因有触犯中国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通过学习情况评审以及其他不符合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者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八章奖学金生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于来华前持录取材料前往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申请X1或X2字(学习类)签证来华。
第二十二条获得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须持申请文件和录取文件原件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持其它种类的护照、签证及未持上述文件原件来京者,学校将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资助额度少于应交学费,应直接向学校补交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不能按时到校者,须提前直接向留学生办公室书面请假,陈述理由,获批后方可推迟入学。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奖学金生资格自动丧失。
入学体检不合格,或中途退学、休学者,奖学金资格将被取消。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生在校日常管理参照我校国际学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生实行学期评审制度。
对于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奖学金生,每学期结束前联合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出勤情况、日常表现等进行奖学金生学习情况评定。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取消下学期奖学金,按自动退学或转为自费生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