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交费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经市教委、市发改委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收取,财务管理部门收费时必须开给学生收费收据,交费人应妥善保管收据,收据丢失不补。
第二章 学费
第五条 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学费,未按时交清者,不得办理入学注册,取消各级各类奖学金及表彰参评资格。
第六条 我校学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除特别指出外,学历生学费按学年一次性交纳,非学历生学费按学期一次性交纳。学费在开学报到日交纳(以校历为准)。
第七条 国际学生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费者可申请缓交。缓交最长期限为开学上课之日起两周内,申请缓交者,学校收取5%的滞纳金。申请缓交履行程序如下:
1. 在规定交费日之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缓交理由,学院批准后提交到留学生办公室;
2. 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作为正常交费学生对待。
第八条 逾期两周未交清全部学费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者,开学一周内完成退学手续者学费全额退还;开学两周内完成退学手续者,扣除本学期学费的20%,余款退还;开学四周内完成退学手续者,扣除本学期学费50%,余款退还;超过四周当前学期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在学期间经批准休学者,学费不退、不转。已交清全学年学费且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完成休学手续者,学校可将第二学期学费保留至复学时继续使用。休学学生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按复学后相应年级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交纳。
第十一条 留级和转换专业的学生,学费标准按当期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
第十二条 在学期间因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离校者,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延长学费
1、本科生:本科生在规定时间内因学分未修满,考试不及格或毕业论文未通过等原因不能按期毕业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期限。
延长学习期间,如果每学期重修课程超过两门,延长学费须按照该专业当期学费标准全额交纳;如果每学期重修课程在两门(含两门)以内,可以交纳延长学费,金额为全额学费标准的二分之一。
因毕业论文未通过不能按期毕业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答辩,经学校批准,并交纳延长学费人民币4000元。
2、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毕业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期限。因毕业论文撰写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不能按期取得学位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答辩,经学校批准,并交纳延长学费。延长学费按照该专业当期全额学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
研究生享受交纳延长学费的条件:
s 注册记录良好,停学记录不多于两个学期;
s 已完成应修学分;
s 已读满规定学制。
如不满足以上的条件,则仍按照该专业当期学费标准全额交纳。
3、学历生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条件和程序相关的未尽事宜参照我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相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我校国际学生宿舍住宿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除无需自付外,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均须按学期一次性交清住宿费用,交费期限为开学报到日至学期末(以校历为准)。
第十五条 如有特殊困难,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及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可按月交纳。
第十六条 计划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按实际学习天数交纳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如调整宿舍房间,调整前应结清不同价格类型房间差价。
第十八条 学期中因个人原因退宿者,原则上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特殊情况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及留学生办公室批准,按实际住宿时间核算后,将剩余房费退还国际学生本人。
第四章 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按照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经批准延长学习,延长学习期间所交纳的学费称为延长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退还与核算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相关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流程和标准联合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享受奖学金免费待遇的国际学生,交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时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外文版本仅为帮助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