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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校内住宿管理办法

发布者:留学生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4-04-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校内住宿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国际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国际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营造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我校国际学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公寓是指学校指定的接受国际学生住宿的公寓,是国际学生生活休息的场所。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设常设机构负责国际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该常设机构为后勤与基建处外事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入住人员证件审核、住宿信息的登记、上传与核销、住宿证明的出具、会客登记管理、生活秩序、清洁卫生和房产家居管理、保障水电正常供应和宿舍安全。

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规范国际学生校内外住宿相关工作;校财务处负责执行国际学生校内住宿费收取、退还与管理工作;校内各教学单位负责配合学校开展本单位国际学生住宿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际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应坚持规范达标、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努力为国际学生提供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生活住宿环境。

国际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预订、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正式录取的国际学生有资格申请入住我校国际学生公寓,申请方式为在线预订。国际学生须按学校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预订并按时办理报到及入住手续,逾期未报到或未办理入住者,宿舍不予保留。

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相关规定或其他双边协议享受免费住宿待遇的国际学生,其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特别约定或特殊需求学生,经学院申请、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学校根据实际可用房源情况酌情安排。

因特殊情况未预订宿舍的国际学生提出入住请求,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留学生办公室会同外事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可用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学校国际学生公寓双人间不安排异性混住。

第五条 初次入学的国际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护照原件、在校生凭有效学生证件及护照原件按照学校通知时间到校报到,报到时出示宿舍预订信息,外事服务中心根据学生预订安排住宿。

国际学生须在入住后一周内签署《入住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公寓承诺书》(一式两份,国际学生和外事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第六条 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入住后原则上一学期内不再调整宿舍或床位。

因个人原因希望调整宿舍或床位的国际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批,留学生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报外事服务中心备案,外事服务中心按照留学生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安排调整宿舍或床位。

遭遇紧急情况,外事服务中心可先行调整后补手续。

第七条 因退学、休学、出国、病假等原因而长期离校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条 学校因房屋修缮、布局调整、合并不满员房间等情况需要对房间或人员进行调整时,国际学生应予以配合,服从学校安排与调整。

第九条 本校宿舍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除无需自付外,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均须按学期一次性交清住宿费用,交费期限为开学之日至学期末(以学校对外公布校历为准)。

有特殊困难的,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及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可按月缴纳。计划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可按实际学习天数缴纳住宿费用。

享受免费住宿待遇的国际学生,应按上述标准补齐免交额度之外的费用。

入住国际学生如调整住宿房间,调整前应结清不同价格类型房间差价。

第十条 入住国际学生退宿时,应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

学期中因个人原因退宿者,原则上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特殊情况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及留学生办公室批准,按实际住宿时间核算后,将剩余房费退还国际学生本人。

房费到期未办理退宿手续而离开者,房间只保留三日,三日后公寓工作人员将清理房间不予保留。

迁往校外居住者,应提供居住地《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再办理退宿手续。

宿舍费用的收取、退还与核算由留学生办公室、外事服务中心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流程联合完成。

国际学生公寓住宿人员退宿后再次入住国际学生公寓时,须再次申请,申请手续参见本办法第四条。

第三章 护照签证、住宿登记与核销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办理入住手续须持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到国际学生公寓前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拒不提供合法证件、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者,不得入住。公寓工作人员应在国际学生入住24小时内完成信息上传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护照及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有其他变更的,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未及时登记的,公寓有权暂停其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十三条 已入住国际学生未在国际学生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24小时的,应当告知公寓前台。除公寓外有其他住所的,应按相关法规,办理居住地《临时住宿登记证明》。住宿期间出境的,应在返回公寓后,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国际学生退房时须到前台办理退房手续,公寓工作人员须在国际学生退房24小时内办理完毕核销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护国际学生公寓内人员财产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治安秩序,公寓实行管理员、门卫、会客登记、晚归登记和安全检查制。

公寓设管理员,负责本公寓的管理与服务,保障本公寓生活有序,安全卫生。

公寓实行门卫制,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进出公寓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被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

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公寓会客时间为工作日12:0022:00,周末及节假日9:00-23:00。来访者须由被访者领入,被访者离开公寓时,访客须同时离开。非会客时间或未经登记,住宿国际学生不得容留他人在公寓内停留。

公寓晚归登记时间为00:00—6:00,期间因特殊情况晚归的,须学生本人进行晚归登记后再进入宿舍。

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楼内房间和公共区域实行安全检查制,对于发现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隐患,住宿管理部门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对学校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国际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公寓施行全域禁烟。公寓公共区域和宿舍房间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第十六条 入住国际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房间锁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发现可疑人员通知国际学生公寓工作人员或校内保卫部门。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床位仅限国际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出租、转让。国际学生公寓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八条 入住国际学生应正确使用房内设备和公共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双倍赔偿被损物品。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条 入住国际学生负责本人居住房间内卫生,保持公寓内清洁,垃圾投放指定地点,不得在公共场所存放个人物品或堆放杂物,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二十一条 保持国际学生公寓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哄闹,使用电视、音响、电脑等设备时不得影响公寓内其他居住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公寓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赌博、酗酒等影响公寓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公寓内不得经商,不得将公寓设施用于商业活动或有明显超过个人使用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留学生办公室会同外事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国际学生公寓内张贴、散发宣传品或传单。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 尊重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侮辱、推搡、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藏和饲养动物。

第二十六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楼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国际学生公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吸烟;

2. 故意损坏、遮挡、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3. 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4. 使用明火;

5. 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盗用公共用电。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公寓内人员应增强消防意识,如发生火情,首先查看防火疏导图,明确紧急出口位置,辨别逃生通道。

第二十八条 为杜绝浪费,国际学生公寓内实行定额配电制度,超过免费额度需自行购买。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住宿国际学生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依据情节轻重,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住宿资格。

住宿国际学生违反本规定,违规行为适用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处罚的,由外事服务中心直接处罚并通报留学生办公室;适用通报批评和取消住宿资格处罚的,由外事服务中心调查违规行为,提供客观、准确、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留学生办公室做出处罚决定;涉及违纪的,由留学生办公室协同国际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做出违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同一国际学生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取消住宿资格。住宿国际学生违规行为造成国际学生公寓内其他人员或学校财物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或复原。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校内住宿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学校可直接给予取消其住宿资格的处罚:

1. 在国际学生公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或有其他造成严重消防隐患的行为的;

3. 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行为的;

4. 恶意毁坏公共物品和公寓内设施设备致设施设备受损严重的;

5. 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暴力等方式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6. 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7. 私自转让或者出租床位和房间的,在公寓内留宿他人的;

8. 拖欠房费,收到催费单3天后仍未缴纳后续房费的;

9. 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10. 拒绝签署《入住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公寓承诺书》的;

11. 其他经由留学生办公室和外事服务中心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住宿国际学生被取消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公寓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或公告后五日内搬离公寓。拒不搬离的,公寓管理部门可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当事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具体标明的费用、额度、时限等相关标准及管理细则由后勤与基建处外事服务中心商留学生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外文版本仅为帮助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